在被學校辭退后,王某以補償金數額低于《教師法》和《勞動法》為由向法院提起人事爭議訴訟,要求被告東海初級中學給與原告各項補償,并為原告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金。2月16日,江蘇省南充市人民法院以此案不屬人事爭議或者勞動爭議為由,二審維持了原審裁定,駁回了原告王某的起訴。
王某自1987年9月至1992年7月先后在該市向陽農場小學、協(xié)建小學、向陽新陽初中代課,自1992年9月至2004年8月在被告東海初級中學代課。2004年8月25日,王某在未得到被告繼續(xù)留用通知的情況下,去被告處詢問,方知已被辭退。8月31日,東海初級中學按原告17年教齡,給予補償金1700元。后王某要求被告按《教師法》和《勞動法》規(guī)定予以補償未果。
原告王某訴稱,被告系國家事業(yè)單位,原、被之間的爭議屬人事爭議。被告無端辭退王某,且每滿一年教齡僅補償100元的做法,與《教師法》和《勞動法》相悖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經濟補償金7650元、額外經濟補償金3825元、工資差額1000元、2004年暑假工資1100元;賠償原告失業(yè)保險基金3696元,合計17271元;被告按規(guī)定為原告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金。
被告辯稱,辭退原告并支付1700元的補償金的行為是嚴格執(zhí)行政策規(guī)定的結果,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。
啟東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,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(guī)定,對農村中小學代課人員要限期予以清退。本案涉及國家深化農村中小學用人制度改革中出現的相關問題,由此引發(fā)的糾紛不屬于人事爭議或者勞動爭議,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。據此,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王某的起訴。
王某不服此裁定,提出上訴。南充市法院認為,被上訴人啟東市東海初級中學為教育事業(yè)性質單位,上訴人王某非屬國家《教師法》所調整的對象,也不屬于事業(yè)單位在編的工作人員,國家政府相關部門為深化農村中小學用人制度改革,對臨時教職工予以清退,由此引發(fā)的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。據此,維持了原審裁定,駁回了王某的起訴。